隐私政策
EAN Technology(以下简称“EAN”)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的规定, 为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并及时、顺畅地处理相关投诉, 特制定并公开以下个人信息处理政策。
第1条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公司为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所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上述目的以外的用途,如需变更使用目的,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的规定,另行征得同意并采取必要措施。
- 网站会员注册及管理
- 提供商品或服务
- 投诉处理
为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确认会员注册意愿,依据会员制服务提供进行本人识别和认证,维持和管理会员资格,依据限制性本人确认制度实施本人确认,防止服务的不正当使用,处理未满14周岁儿童个人信息时确认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情况,以及用于各类告知、通知和投诉处理等。
为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商品配送、服务提供、合同及账单发送、内容提供、定制化服务提供、本人认证、年龄认证、费用支付及结算、债权追收等。
为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确认民愿人的身份,确认民愿事项,为事实调查进行联系和通知,以及通报处理结果等。
第2条(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存期限)
① 公司在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保存和使用期限内,或者在从信息主体收集个人信息时经同意的保存和使用期限内,处理并保存个人信息。
② 各项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存期限如下。
- 会员注册及管理:至会员注销为止
- 提供商品或服务:至服务结束并结算完成为止
但在符合以下事由的情况下,将在该事由结束之前处理相关个人信息。
1) 在因违反相关法律而进行调查、侦查的情况下,将在该调查、侦查结束之前处理相关个人信息。
2) 在因使用网站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的情况下,将在该债权、债务关系结算之前处理相关个人信息。
但在符合以下事由的情况下,将在该期间结束之前处理相关个人信息。
1) 根据《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需保存与交易相关的记录,包括标示、广告、合同内容及履行等。
- 关于标示、广告的记录:6个月
- 合同或撤销要约、货款支付、商品等的供应记录:5年
- 消费者投诉或纠纷处理相关记录:3年
2) 根据《通信秘密保护法》第41条,需保存通信事实确认资料。
- 加入者电信时间、开始及结束时间、对方加入者号码、使用次数、发信基站位置追踪资料:1年
- 计算机通信、互联网日志记录资料、接入地追踪资料:3个月
第3条(个人信息的第三方提供)
① 公司仅在第1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所明确的范围内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并且只有在信息主体同意、法律的特别规定等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及第18条的情况下,才会将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除此之外,公司不会向第三方提供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
② 公司为顺利提供服务,在以下情况下,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第1款第1号的规定,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后,仅在必要的最小范围内将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 个人信息的接收方:例如 (株) OOO 卡公司
- 接收方的个人信息使用目的:例如联合举办活动等业务合作及合作信用卡的发行
- 提供的个人信息项目:例如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信用卡支付账户信息
- 接收方的个人信息保存及使用期限:例如在信用卡发行合同所规定的交易期间内
第4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
- 受托方:株式会社 imweb
- 委托业务:主页及系统运营
第5条(信息主体的权利)
- 个人信息查阅请求
- 更正及删除请求
- 停止处理请求
① 第1款所述的权利行使,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公司提出,公司将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② 信息主体要求更正或删除其个人信息中的错误时,公司在完成更正或删除之前,不会使用或提供该个人信息。
③ 第1款所述的权利行使,可以由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受托代理人代为提出。在此情况下,须提交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规则》附件第11号格式的委托书。
④ 信息主体不得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通过侵害公司所处理的本人或他人的个人信息及隐私来行使权利。
第6条(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公司正在处理以下个人信息项目。
- 网站会员注册及管理
- 提供商品或服务
必填项目:例如姓名、出生日期、账号、密码、地址、电话号码、性别、电子邮箱地址、i-PIN号码
选择项目:例如婚姻状况、兴趣领域
必填项目:例如姓名、出生日期、账号、密码、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i-PIN号码、信用卡号码、银行账户信息等支付信息
选择项目:兴趣领域、过去的购买记录
第7条(个人信息的销毁)
- ① 公司在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届满、处理目的达成等导致个人信息不再需要时,会立即销毁相关个人信息。
- ② 信息主体经同意的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届满,或者处理目的已经达成,但根据其他法律法规仍需继续保存个人信息的情况下,公司会将相关个人信息转移至单独的数据库(DB),或者变更保存地点予以保管。
- ③ 个人信息销毁的程序和方法如下:
1. 销毁程序
公司会选定因出现销毁事由而需要处理的个人信息,并在取得公司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批准后予以销毁。
2. 销毁方法
公司对于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保存的个人信息,会采取技术手段销毁,使其无法再被恢复或再利用;对于以纸质文件形式记录、保存的个人信息,则通过碎纸机粉碎或焚烧的方式予以销毁。
第8条(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公司为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采取了以下措施:
- 1. 管理措施:制定并实施内部管理计划,明确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定期开展员工培训。
- 2. 技术措施:采用加密技术、访问控制、防火墙等手段,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篡改或丢失。
- 3. 物理措施:限制对保存个人信息的场所的访问,采取出入控制、保管设施加固等方式。
第9条(关于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安装、运营及拒绝事项)
- ① 公司为了向用户提供个性化定制服务,会使用“Cookie(浏览器缓存文件)”来存储并随时调用使用信息。
- ② Cookie是由运营网站的服务器(HTTP)发送到用户计算机浏览器的一小部分信息,并存储在用户的PC或移动设备中。
- ③ 信息主体可以通过网页浏览器的选项设置来允许或阻止Cookie等操作。但如果拒绝保存Cookie,在使用个性化服务时可能会遇到困难。
- ④ 公司在服务使用过程中,会收集并利用用户访问的各项服务和网站的访问及使用情况、热门搜索词、安全连接(HTTPS)使用情况等信息,以便为用户提供最优化的信息服务。
▶ 在浏览器设置中管理 Cookie
- Chrome(谷歌浏览器):浏览器设置 > 隐私和安全 > 清除浏览数据
- Edge(微软浏览器):浏览器设置 > Cookie 和网站权限 > 管理和删除 Cookie 及网站数据
▶ 移动端浏览器中允许/阻止 Cookie
- Chrome(谷歌浏览器):移动浏览器设置 > 隐私和安全 > 清除浏览数据
- Safari(苹果浏览器):移动设备设置 > Safari > 高级 > 阻止所有 Cookie
- - 三星 Internet 浏览器:移动浏览器设置 > 浏览记录 > 删除浏览记录
第10条(关于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安装、运营及拒绝事项)
- ① 公司对个人信息处理工作负总责,并为处理与个人信息相关的投诉及救济事宜,指定以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② 信息主体在使用公司服务(或业务)过程中,如有任何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咨询、投诉、救济等事项,可联系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公司将及时答复并处理信息主体的咨询。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姓名: OOO
职务: OOO
联系方式:02-000-0000
※ 将连接至个人信息保护部门。
▶ 个人信息保护部门
部门名称:OOO 团队
联系方式: 02-000-0000
第11条(个人信息查阅申请)
信息主体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向下列部门提出个人信息查阅申请。
公司将努力确保信息主体的查阅申请能够得到及时处理。
- 部门名称:OOo
- 联系方式:02-000-0000
▶ 个人信息查阅申请受理与处理部门
第12条(权利侵害救济方法)
信息主体可向下列机构咨询或申请与个人信息侵害相关的救济与辅导服务:
- 1.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无需区号拨打 1833-6972 (www.kopico.go.kr)
- 2.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无需区号拨打 118 (privacy.kisa.or.kr)
- 3. 最高检察厅:无需区号拨打 1301 (www.spo.go.kr)
- 4. 警察厅:无需区号拨打 182 (ecrm.police.go.kr/minwon/main)


